內政部日前在臉書製作《跟騷法》懶人包,該法明定跟蹤騷擾8大類行為,為「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且有持續或反覆性和性與性別有關,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就可能觸法;對於觸法的行為人可判1年刑期、違反保護令最重3年、攜帶危險物品加重關5年。
至於被害者,內政部說明,警察單位獲報後,就可以即時展開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等刑事強制處分;法院亦可核發保護令,與預防性羈押等立即作為,只要被害人報案,就能啟動刑事公權力介入,降低被害風險。
針對受害者自主蒐證的重要性,台北市婦幼警察隊說明,由於法律構成要件為「持續和反復性」,蒐證內容盡量聚焦於行為多次且持續一段時間,「不一定要拍到當事人,只要記錄到相關的一些地點」,強調「拍照是為了證明在當下的時間地點,你被跟蹤尾隨了」。
警方後續會根據紀錄下的時間及地點,做後續調查與調閱監視器,這些資料在警方後續追查行為人身分以及地檢署偵查、法院審判,都很有幫助。此外,北市警也參考日本警視廳癡漢防範App設計,在北市警政App中上架「求救警示」功能,只要手指點一下就會發出警報聲響,亦有跑馬燈功能,輸入求救文字後不用動口,就能向周遭的人尋求協助。
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指出,《跟騷法》所指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羅列跟騷樣態。
《跟騷法》8大類跟騷樣態,包含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以及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