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在PTT發文表示,自己除了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平時也會到補習班上課,有鑑於其他老師的「前車之鑑」,他堅持不會和學生說課業以外的話,也不會在上課以外的時間和學生說話,更拒絕在教師辦公室私下一對一指導。沒想到不走夜路的他,竟然還是「遇到鬼」了。
熊律某天在事務所收到一封信,信內有張他坐在「第一排」桌子上教課的照片,他解釋,這是因為自己上了3小時的課腳很痠,所以才坐在第一排的桌上,不料竟被寄信的女同學問這是不是在勾引她,信中還提到等到她考上我們脫離師生關係後,「我們可以很勇敢」,女學生在文末還特別強調自己不是跟蹤狂。
熊律一頭霧水,完全不清楚對方是誰,且疫情期間座位都間隔很遠,他不解為何對方會覺得自己是在誘惑她。熊律請補習班將信寄回去,結果對方竟又不知從何處取得他的手機,不停傳訊息,說願意先離開補習班,等課程結束再當「朋友」,還威脅:「如果你撐不到月底或是不在乎老師的身分,那我們就公開面對接下來會發生的每一件事情。」讓他無言以對,因為他們根本什麼都沒發生,不知道對方想公開什麼事情。
熊律耐心回覆對方,強調自己對她沒有任何意思,並請她不要再傳簡訊過來,本以為事情可告一段落,怎知該名女學生2個月後又突然託不知情的保險業務員,偷偷送來一個包裹,裡面有一條金項鍊、一個不知所云的石板、一封信。業務員說,根據女同學所述,自己和熊律本來是情侶,因為熊律出國深造才分手,這時候又有另外一個律師要追她,而熊律目前是要試圖挽回女學生。
女同學亂掰故事讓熊律相當崩潰,但這還沒完,某天中午他抵達事務所後,突然有個女生來按門鈴,對方還害羞地說本來不想遇到他,「沒想到這麼巧」,熊律這才驚覺,原來這個女生就是糾纏他的女學生,且大樓警衛告訴他,該女先前曾自稱是法院人員來問東問西,但警衛不信,所以她就堅持等到他出現,「所以根本不是什麼巧遇,而根本是在堵我,而我又不知道她的長相,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跟著上樓」。
熊律得之後立刻將上次拿來的包裹還她,「鞭數十驅之別院」,但該女仍未放棄,多次跑到事務所找他,只是他剛好都外出開庭不在。更誇張的是,熊律找到該女的臉書後才發現,原來該女的臉書都在幻想跟他有關的事,「她竟然幻想我跟她結婚了,然後我現在的女友不但搶了她的老公,我還因此涉犯『重婚罪』!到底頭腦有什麼問題才會有這種幻想?幾乎每一篇都在講我跟我女友,然後講一些我們會身敗名裂之類的。」
熊律研究了她的臉書內容,發現或許因為是學過法律的學生,發文內容都遊走在法律邊緣,他就算想告也不一定告得成,「但重點是根本沒有一部法律可以處罰這種持續的跟追、騷擾、發文幻想的行為。」熊律表示,身為律師的他很重視名譽,可是萬一哪天對方出來不實爆料,說他始亂終棄、甚至幻想他們有孩子,他要如何證明清白,難道要一個一個去解釋嗎?「這件事情根本跟性別無關,在這種事情裡面,被害人永遠都是弱勢的。」
熊律花了一些時間才整理好證據、撰擬檢舉函,向對方工作的公司寄發性騷擾檢舉函,他感嘆,為什麼自己要花時間處理這件事,況且連他是律師都只能這樣做了,結果可能也頂多是損害賠償了事。熊律強調,「正是欠缺法律來規範這種行為,那個變態才可以這麼囂張。」如今《跟騷法》終於正式通過,很多人卻質疑若是單純的追求也被舉報跟騷怎麼辦?他直言,司法從業人員不是白癡,可以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符合讓人「心生畏怖」的情況,如果真的被檢舉成功,那只代表你的行為已經和這個神經病一樣、變態而不自知。
熊律最後提醒,《跟騷法》是以「警告」為優先,如果真的是追求的模糊地帶,那在收到警察警告之後,是不是該自己停下來思考為什麼會被誤會在跟騷,「自己不想想被舉報騷擾的原因,就是因為做了對方不喜歡的事,還執意為之。那我只能說,你還真是活該。」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什麼?
根據法案內容,「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根據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同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下前述行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族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立法說明補充表示,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或持續性,再犯率高,自有增列預防性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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