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台南發生馬來西亞女大生在夜歸途中,遭陌生男子跟蹤進而性侵殺害的案件,讓《跟騷法》被更多人關注及討論,也讓政府和官員們注意到類似情況必須盡快透過立法修補現行法規漏洞,立委們則紛紛提出各版本的法案進行討論。
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容指出,「跟蹤騷擾」已被聯合國視為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使公權力可以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將參考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並列出8種行為加以規範。
根據法案內容,「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8項行為包括: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被視為此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根據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但若同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下前述行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族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立法說明補充表示,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或持續性,再犯率高,自有增列預防性羈押之必要。
《跟騷法》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公告6個月後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