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女子去年10月19日晚間停靠在東區地下街第二廣場的柱子旁,低頭專心滑著手機,沒注意到身旁有人靠近,這時被告周姓男子故意斜行到她的左側,迎面以身體碰撞的方式,假裝不小心撞到他,再趁機觸摸她的胸部。
女子當下相當震驚,不滿遭到性騷擾,憤而追上前報警提告,警方逮捕周男後,他矢口否認犯行,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周男的犯行明確,因而將他起訴。
然而台北地院審理時,周男經合法傳喚卻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到庭。法官指出,周男過去曾因竊盜案入監執行後仍不知惕勵悔改,再犯本案,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審酌周男的犯案手段、動機,以及犯後態度欠佳尚乏悔意,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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