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23年8月30日,高連長當日請假,自上午6時起至翌日深夜12時由郭副連長留守。高男中午透過LINE傳訊「1840新麻辣桃園站前店」給郭男,邀其聚餐。郭回覆「請示學長,是這個時間到這間店嗎?」高男回應「嗯嗯」,郭遂於當晚6點離營赴約,未請假。
不料約1小時後,副營長聯合督勤,發現營部連正副主管皆不在崗位,經查郭男未經請假擅離職守,遭移送桃園憲兵隊及地檢署偵辦。
一審法院認為,郭副連長犯長官擅離部屬罪,判1年徒刑、緩刑3年,高連長則因無明確教唆行為,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雖原本因應俄烏戰爭所下令「正副主官不得同時離營」,已限縮至旅級(含)以上單位,66旅營部連不在此限,但郭男在留守期間擅自離營,確實影響戰備與紀律,行為不當。
法官考量郭無前科、態度坦誠,改判1年6月徒刑,緩刑4年,仍須支付公庫10萬元。高男因僅廣邀聚餐,未強迫命令,郭亦應知其留守責任,無從認定有教唆行為,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