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與當時就讀某高中的C女,係於2017年2月在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雙方交往過一段時間,也發生過性關係,後來C女另結新歡,欲與陳男分手,並且拒絕再與他上床做愛。
事隔半年,該年八月中旬,陳男透過通訊軟體聯絡C女,表示手上握有她的裸照與兩人交往時的性愛影片,若不再補他「最後一次」的分手炮,就要在網路散佈其裸照與性愛影片;C女懼怕不雅影像曝光,於是同意跟他做愛,並言明這是最後一次了,以後不得再糾纏不休。
沒想到兩年後,陳男想念C女青春的肉體,食髓知味,竟然重施故技,又以裸照、性愛照片逼C女再跟他做愛一次。C女覺得若同意將沒完沒了,於是主動向台南市警方報案;案經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恐嚇部分,台南地院判刑六個月徒刑。
此外,檢警主動追究2年前陳男以恐嚇方式性侵得逞之犯行,全案審理時,陳男謹坦承兩人熱戀之際,在C女同意下拍攝對方裸照與性愛影片,但他否認以這些私密影像逼迫C女與他打分手炮。
但一審台南地院法官不採信其證詞,且C女也提出最近一次陳男傳訊息給她,逼打分手炮的內容,因此台南地院法官依性侵害罪,判刑三年半;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其犯罪事實明確,且雖然在一審審理期間以25萬元達成和解,卻僅支付兩萬五就未再賠償,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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