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今(14日)在臉書PO文,透露有女大生夏夜裡走在輔仁大學周邊,突然被警察攔下盤查,除了要求出示證件,還被問「為什麼穿這麼清涼?是要去哪裡?」怎料乖乖配合盤查完,沒過多久攔查員警就透過臉書私訊「我是剛剛盤查妳的警察,不介意的話可以當個朋友^^」,讓女大生不堪其擾,連局內同仁也看不下去。
根據多名女性與新莊分局同仁爆料,該名警察過去曾在新莊分局服務,已有多名女同學遭到他假盤查、真搭訕,卻因其表現良好,被檢舉投訴也未遭法辦,讓邱顯智痛批「這已經是犯罪行為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6條也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只有在列舉的例外狀況,才可以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邱顯智直言,搭訕當然不在合法使用範圍,就連合法盤查的理由都不是。若違反《個資法》,依據《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更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身為警察卻濫用國家公權力蒐集民眾個資,搭訕女性甚至構成性騷擾,邱顯智認為警政署應積極調查,別讓少數人影響民眾對警察的信任。他也警告警政署別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容我提醒警政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千萬不要用被害人沒有提告,當作消極不調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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