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住在彰化的劉姓男子2012年11月就讀高中時,與一名同校高一學妹熱戀,並於劉男住家進行2次合意性交,但學妹爸爸發現後氣得揚言提告。對此,劉男父母為避免訴訟,出面與女方父親協調,最後以25萬元和解。
原以為事件就此落幕,怎料10年後換學妹出面提告,2021年學妹再次以該事件向學長提告,對此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2罪對劉男提起公訴,劉男到庭坦承當年有與學妹發生關係,也提出家長與對方父親的和解書,皆與當時通報資料相符,不過法院一審認為2013年僅是劉男父母與學妹爸爸和解,男方未與「學妹本人」達成和解,審酌學妹當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利用對方涉世未深,對性行為尚未有健全之認知,而對她進行性交並未得學妹原諒,判有期徒刑6個月,無宣告緩刑。
劉男得知審判後上訴,積極與學妹和解,今年1月開庭時當場給付30萬現金,學妹點收無誤後表示願意原諒劉男不再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對此,台中地院審後認為罪行雖明確,但劉男已坦承犯行、獲得和解,信無再犯之虞,駁回劉男上訴,但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參加法治教育3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