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靜妮遭本刊踢爆後已被停職,她薪水級俸已達4級,原本月薪18萬餘元,停職後只能領本俸的一半,為2萬6,665元,她雖在半年內二度遭建議免職,但在遭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前,雖已不用工作,但仍可以繼續領薪水。
今年1月間,法評會認為,周靜妮曠職314小時、濫用公家資源、判決造假等離譜行為,違失情節重大;今年3月間,苗栗地院再度將周移送評鑑,法評會指出,周除了原本的曠職318小時外,去年3月16日起至今年2月15日止,又未依人事規定請假、或請假不符合規定未經准許,另曠職共計42日2小時。
周靜妮在去年11月23日值班,書記官通知她應即時訊問前1天夜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人犯4名,周先以電話諭知上午11時開庭並需4名義務辯護律師,其後卻以想睡覺「沒辦法很清醒地爬起來」「帶媽媽去打營養針」等理由,任意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1時30分,原已到法院閱卷的律師因庭期衝突取消受任,法院再洽另一批義務辯護律師到庭閱卷,周又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2時,接連2次延後開庭時間。
周靜妮甚至還長時間未審案,致當事人、訴訟關係人頻頻打電話到法院催辦,去年11、12月間即有14件當事人電詢案件進度,她去年12月28日家事未結案件達207件,其中最嚴重者為保護令案件有55件未即時處理,遲延案件進行且影響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指出,周在去年審理少年庭及家事庭的未結案件數明顯高於其他法官將近1倍左右,且她因長期出勤狀況不正常,讓合議庭常找不到人進行評議或陪席,延滯案件進行或終結,至今年1月底(她於今年2月7日起改辦理非訟中心事務),仍有12件遲延案件,影響法院案件的進行及當事人權益。
法評會認定,周靜妮對審判業務毫無用心,置當事人權益於無物,顯不適任法官職務,且坐領公帑高薪卻心存以私害公的態度任職,實難令全國納稅人接受,認定周法官不僅不適任法官一職,也不應擔任公務員的其他任何職務,法評會指出,周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