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今天一審宣判,黃男依酒駕過失致死罪,被判刑7年10個月,法院認為黃男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並未依照檢方起訴的殺人罪判決;對此,檢方指出,等收到法院判決理由以後再詳細研究,並計畫提起上訴。
而被撞傷的林男雖未到庭,事後收到判決結果他認為法院輕判,「法務部長雖然當時有呼籲重判,但說了還是一樣,讓我覺得這只是當時危機處理的說法而已,這結果讓酒駕零容忍淪為口號,難道要被害人零容忍?這樣符合社會期待嗎?」
回顧當時案件情況,黃男酒後駕車行經愛河畔河東路,到國民街口時,剛好林男一家人,包括林男(45歲)、林妻(37歲)以及2個女兒(16歲、14歲)準備過斑馬線前往愛河碼頭觀賞燈光秀,直接被黃男以時速至少70至80公里高速撞上,4人遭撞後四散彈飛倒地不起,黃男則下車察看並留在現場;林妻當場死亡,林男、大女兒、小女兒身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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