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男搬進女友與妹妹租屋處,礙於房間僅有兩張合併單人床,因空間不大3人每晚同擠合併單人床,且都由高男睡在中間,姊妹倆各自睡在左右兩側,不過2020年5月14日高男酒後入睡,卻在凌晨3點時伸出鹹豬手偷襲熟睡的妹妹,手伸進內褲裡撫摸下體。
妹妹睡夢中驚醒,忍到天亮離家後才傳訊息向男友求救,並請姊姊早一點到學校,姊姊稱當天到校詢問後,妹妹表示「他(高男)昨天弄我」然後就哭了,直指妹妹當時的情緒很害怕;妹妹男友也證稱,收到訊息之後就立即趕去學校,「她說凌晨的時候高男有摸她,她在講的時候一直哭,有點害怕、發抖,我去摸她的時候,她有點抗拒。」姊姊事後返家質問高男,高男隨即傳送道歉訊息給妹妹道歉。
一審高男坦承撫摸妹妹時對方有抗拒,且一直動來動去,直到很用力拉棉被才罷手,結果被依乘機猥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為此高男不滿提出上訴,改口聲稱當時並不知道妹妹已醒來,以為摸的是女友,被拒絕之後便馬上停手,認為是睡迷糊搞錯人,認為行為當下未確實侵害到妹妹的性自主權的意思,希望能改判無罪。
對此,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若真的不小心摸到,高男又如何能在女友尚不知曉事發細節的時,主動傳訊息給妹妹道歉,可見早就知道當時的行為已經屬於侵害程度不輕的非禮舉動,況且高男一審時也已自承犯行,犯罪事實明確,考量到他是為求輕判才認罪,難認有真誠悔意,至今也未獲得女方諒解,原審量刑並無失衡,最終裁定駁回上訴,且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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