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專攻桌球的陳姓男選手去年6月21日在國家訓練中心球類館的身障廁所中,裝設具有錄影功能之USB充電器造型針孔攝影機,內含記憶卡1張。隨後另一名陳姓女選手即進入同一間廁所,因此被陳男錄下她如廁的畫面。稍晚,國訓中心黃姓教練也進到該身障廁所,發覺有異後,找到陳男裝設的針孔攝影機,全案才曝光。
陳男起初在警察偵訊時否認犯行,但由於罪證明確,在法院審理時全數坦承,聲稱是因為出於好奇才犯案,雖與被害人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但對方不願進行調解。
法院認為,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欲,在廁所私裝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欠缺尊重他人隱私之觀念、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實屬不該。因此衡量其動機、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依妨害秘密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可上訴。
此外,法院也考量陳男過去並無前科,是因為一時失慮才犯錯,也已表示歉意並願賠償,尚具悔意,念其為初犯,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同時,為了深植其守法觀念,避免再犯,要求陳男應向公益組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檢察官調查、監督及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至觀護人處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及定期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