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去年苗栗某高中一年級班對交往,雙方情竇初開,以每週3次的頻率,在學校教室、廁所等處嘿咻幾十次,事後女方爸媽得知後氣得向男方提告,指控男生故意侵害女兒的貞操、性自主權,要求男方與母親連帶賠償50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時,單親男學生母親表示,「整件事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性行為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說實在是雙方家長督導不週,不能只怪我兒子。」且認為兒子與女方發生關係,是為了滿足女方的性需求,並非故意侵害她身體完整,反控「反倒是女方找我兒子解決生理需求,毀壞我兒子的處男」,理應是女方賠償才對。
對此,法官認為事發時女方僅15歲,但男生已16歲,且女方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智識程度薄弱,發育未完全、思慮不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的意義,因此認為男方與未滿16歲的女生性交,已嚴重侵害她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權,審酌雙方財力,一、二審均判決男方與母親須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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