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審理時,戴女辯稱高男退休後長期獨居花蓮山上,兩人交往時她不知道對方已婚,知悉後原想結束關係,但不敵高男苦苦哀求而心軟,且她本身有裸睡習慣,交往期間常與高男深夜視訊通話,才會有裸聊的影片。
黃姓正宮則痛陳,她與丈夫結婚40年,得知丈夫外遇後,由影片訊息可推敲雙方經常發生性行為,且雙方互動訊息充斥「已經被你吸乾淨」「想做愛」「無法滿足你的需求」「我強暴了你」「性侵你,當然要負起責任」等性挑逗對話,此外,由小三傳訊給丈夫「愛上一個有婦之夫!」之訊息,更可證明她早知介入別人的家庭。
最後法官勘驗煽情影片證據、訊息,認定戴女侵害配偶權,而戴女狀告黃女妨礙秘密罪,卻未提出損害賠償債權的證據,故判賠戴女須賠償黃女3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