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根據調查指出,以上網者為分母,則有超過半數(51.49%)民眾,支持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新聞媒體。學者表示,這項法案將提交行政院參考,並尋求不同黨派立委支持。
由於數位平台具有強大的科技能力,不但因此占據數位廣告市場,平台使用新聞內容亦未付費,因此形成全球新聞媒體生存困難的共通現象,不同民主國家先後採取立法程序,以維護民主社會中的新聞功能。該草案第一條即強調新聞媒體維護自由與多元言論的民主功能。
該草案第三條建議,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之所以如此考量,乃因《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部掌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同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該部下設數位產業署,辦理促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數位科技應用事項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負責起草的政治大學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本法事涉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等兩大數位經濟關鍵產業,如何能達到合理的資源分配與永續均衡發展,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最為合適。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謝國廉也指出,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共生共榮是大勢所趨,而這次議價法草案的提出,就是希望為了平台和媒體的長遠發展做一些努力。
希望未來議價法能夠順利完成立法,讓國內的新聞媒體在艱困的商業環境中獲得一條新的獲利管道。唯有新聞媒體財務自主,編採工作才能獨立,大眾也才能夠期待在數位平台上看到優質的內容。
該法案第五條規定,數位平台以轉載方式,利用新聞媒體發布於網際網路之報導內容。不論僅利用報導標題之全部或一部,或報導中少數文字、圖表、照片或縮圖之簡短轉載或摘錄,無論其長短,都屬於本法強制議價範圍內。
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林照真表示,跨國平台長期使用新聞媒體內容從未付費,導致新聞媒體式微,也因其演算法影響國內資訊正常傳播,新聞在民主社會的正常功能已經受到嚴重傷害。林也認為臺灣必須努力通過專法的類似內容,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是健全國內媒體發展的第一步。
有關數位平台是否應付費給新聞媒體一事,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陶振超,則根據自己執行的一項調查指出,台灣民眾同意數位平台付費給新聞媒體的比例(43.41%)高於不同意(36.34%)。以上網者為分母,則有超過半數(51.49%)民眾,支持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新聞媒體。陶振超表示,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國內訂定相關法律實為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