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吳男於20年前與小娟(化名)在公園唱歌認識,這之後兩人均無聯繫,直到去年11月底,吳男與小娟巧遇,並表示想去她家拜訪,更因此得知小娟有尋找工作的需求;吳男在同年12月的凌晨,以想要告知小娟自己無法幫她找到工作為由而拜訪她家,小娟也不疑有他便讓吳男進入自家住處。
豈料,吳男竟尾隨小娟進入房間,進房後便將房門關至僅留微小的門縫,繼而躺在小娟的床上,更對她喊「妳的胸部這麼大」等語,強行環抱小娟的胸部並將手伸入衣服內襲胸得逞,接著站起來將褲子脫掉露出「沾滿精液的生殖器」強逼小娟觸摸,小娟為了保全證據只好照做,等到吳男離開才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所有犯行,稱自己患有重度憂鬱症,法官認為,吳男為了滿足自身欲念便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行為的確不可取,但參酌吳男積極與被害人調解,並賠償被害人20萬元等,也無前科,認為此案後應該會有所警惕,故予以緩刑。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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