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今(6日)說明恩恩案國家賠償審議結果,根據新聞稿指出,本案經新北市府及消防局、衛生局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委員詳細詢問、審查處理本案始末及法令依據,認為新北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小朋友,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表示,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另衛生局說明,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本件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1月1日所修訂之「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且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係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
法制局表示,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一節。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本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本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的責任。
林先生、詹女士請求國家賠償案,經新北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結論,市府亦已善盡督導之責,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另消防局及衛生局的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也分別決議消防局及衛生局執行本件緊急就醫流程並無違失之處,本案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新北市府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