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呂男與妻子於104年10月結婚育有一女,2人於去年10月離婚,不過呂男在離婚前就發現,妻子常帶著女兒出門直到深夜都未歸,所以他懷疑妻子以女兒當擋箭牌,背著自己偷吃。去年7月,呂男又發現妻子帶著女兒出門,直到深夜都沒回來,為了確認女兒的人身安全,呂男跑到他認為的外遇對象之住所找人,未料等候數小時卻未見妻小,他便離開回家。而呂男到家時,看到妻小都已經在家裡,便沒有多過問。
不過事後,呂男的母親詢問孫女,當晚跟母親去了哪裡,而孫女卻說,媽媽帶她從叔叔家,「用繩子垂降到一樓,再從後門走巷口回家」。呂男得知女兒的說法後,認為妻子是為了怕被當場捉姦,才帶著女兒做出「垂降」如此危險的行為,憤而向妻子與小王提告,並要求60萬元賠償。
但呂妻辯解,自己經常受到丈夫的家暴、恐嚇,法院還有核發暫時保護令,否認自己有做出背叛丈夫之行為。法官審理後認為,呂男雖然公布母親與女兒的對話錄影,但由於女兒年僅5歲,智識顯未成熟,難以將自己所見真實陳述,呂男母親刻意的詢問過程,女兒僅以童言童語應答,無法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也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法院最後判呂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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