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子表示,去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她從住家出發走去捷運站,過馬路時有一名陌生男子迎面走來,擦身而過時竟故意用手肘撞擊她的胸部,女子追上前將這名易姓男子攔住表示:「先生你撞到我了」,不料易男竟說是女子的胸部撞到他的手肘,還說他的手肘很痛,女子痛罵易男「無恥」,易男也反嗆:「妳更無恥」。女子指出,「這事件對我的影響很大,不僅胸部挫傷,看了心理科,醫生還判斷患有焦慮以及失眠症狀」。
事後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兩人只是在行進中不慎發生身體擦撞,並非故意性騷擾,予以不起訴,但易男依然遭到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開罰2萬元;易男主張,女子是突然轉向朝他衝過來,「這代表她就是不想尊重我的個人空間,那就可以視為攻擊預兆」。易男還主張,新北市政府的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都是女性,而且調查時提出問題的立場偏頗,明顯要把性騷擾的帽子扣在他頭上,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女子起先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然後靠往中央前行,與直行的易男碰撞,但易男明明可以側身或閃避,避免碰觸到女子,卻疏於注意導致左手肘碰撞到女子的胸部,就算不是故意性騷擾,仍有過失責任,就算女子有過失,依然不影響易男罰則。法官認定新北市府裁罰有理,決定判決易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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