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林男主張他和陳女於2021年3月26日結婚,未有子女,且婚後住在新竹祖厝、與男方父母同住,沒想到每當夫妻吵架時,陳女就對林男動粗,他只好去警局報案,結果被告卻跑回嘉義娘家,他曾去嘉義找對方簽字離婚,但陳女避不出面,無奈之下才向新竹地訴請離婚。
庭審時,陳女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不過男方媽媽出庭作證表示,兒子的婚姻問題很多,不知道為何媳婦要動手打兒子,而她本身是賣吃的,媳婦卻經常擅自拿走她做生意的錢,發現時媳婦已在外購物把錢花光;另外,她辛苦燉了一整鍋豬腳,媳婦竟在三更半夜全吃光,讓她十分生氣,同時也認為兒子的婚姻無法再繼續,力挺兒子與媳婦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倆已分居多時,這段期間也無聯繫、形同陌路,也沒有任何改善跡象,認定夫妻兩人的感情已淡漠,且女方離家出走後也不回來,成了婚姻破裂的主因,因此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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