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人妻與黃姓丈夫在2012年結婚,婚後定居台東,2018年搬家找了鄭姓男子家裡經營的搬家公司負責搬運,兩人因此結識,2年兩人後透過社群軟體重逢,開始在IG、臉書密切聯繫,更發展地下婚外情長達1年,期間人妻將鄭男帶回新家激戰多達27次,黃姓人夫事後發現姦情氣炸,提告鄭男求償120萬元。
鄭男開庭委屈辯稱不曉得人妻「已婚」,主張雖然當年搬家聽人妻說過很多事情她無法作主,要問「先生」,但目前社會未婚男女也常以互稱「先生」「太太」,且女方只曾提過「剛跟交往10年的男友結束關係」,自己也曾對女方說過:「都要到結婚的年紀了,找個對自己好一點的對象。」認為女方「隱瞞已婚」事實;黃姓人夫則反駁認為家中有許多男性用品,妻子臉書上也有公開的結婚照與婚宴照片,鄭男豈能不知人妻已婚事實。
法官審理勘驗證據,發現鄭男在臉書上曾詢問女方「妳是不是FB有朋友叫依依」,認為雙方交往期間關注對方臉書動態,且女方在臉書公開結婚照,若鄭男對女方婚姻狀態有存疑,不能因為她有意隱瞞,就免除鄭男的查證義務,因而認定鄭男侵害配偶權,須賠償黃男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