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宇安在臉書粉專「巴毛律師混酥團」發文,表示她聽完〈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後,腦海裡都是這首歌的旋律與A-Lin性感的背影,雖然歌詞中沒有明說要放進去哪裡,但她也趁著熱度還在跟大家討論《刑法》中的「放進去」,究竟是放到哪裡、放什麼東西進去才會違法。
陳宇安指出,《刑法》第10條對性交的定義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意即將男性生殖器放入他人陰道、口腔或肛門,且不用「完全插入」,只要「有接合」就會構成《刑法》上的性交行為,所以口交也是性交行為而非猥褻。
陳宇安接著表示,若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如手,或是其他器物,諸如保齡球瓶、苦瓜、黃瓜、冬瓜等進入他人之陰道、肛門,也算是性交;並舉出實務上的荒謬抗辯,「我只有放進去一下下」「我沒有射精這樣不算」「我又沒有完全進去」等,但《刑法》上的性交定義已經很清楚了,若違反對方意願做這些事,就會變成強制性交。
陳宇安在文末提醒,不要隨便對別人唱〈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這首歌,「這是性騷擾!!」有網友在該篇貼文下方詢問,若原先同意放進去,但放到一半後悔了是否也算強制性交,陳宇安回應,「是喔~意願本來就是滾動式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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