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2019年2月23日蔡姓男子透過婚友社前往越南胡志明市參加相親活動,並擇定還差10天就滿18歲的黎姓女子做為結婚對象,但他卻被告知「因為該女長得比較漂亮」,須額外繳交「1,500美元」(約新台幣4萬3,000元)的訂金,而蔡男也同意費用並且付清。
據悉,兩天後雙方在越南舉辦婚宴,但婚宴結束當晚蔡男向黎女索吻、求歡慘遭拒絕,他認為黎女根本無意與他結婚,於是氣得向婚友社要求「退費」並換人!蔡男表示,婚友社故意介紹未滿18歲的女子,是要害他違反當地法令無法結婚,於是憤而提告,要求對方退還共23萬餘元的全額費用。
高雄簡易庭審理此案,婚友社辯稱蔡男迎娶黎女時已知對方未滿18歲,但卻急著要先辦婚宴。法官認為黎女與蔡男從相識到結婚僅短短數日,不能因求歡被拒就認定黎女想悔婚,最終判婚友社只須償還8萬多元,蔡男不服判決再提上訴。
近日二審結果出爐,法官認為一審少算了「文件認證及翻譯費用」2萬2,000多元,判婚友社要多還這筆錢,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