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時,陳女與鄭男相約到高雄市某汽車旅館開毒趴,隔日清晨鄭男外出買飲料,順便將使用過的毒咖啡包裝、吸管、紙杯等沾染毒品器物丟置在超商垃圾桶,沒想到返回汽車旅館,陳女竟然暴斃在床上,他趕緊請摩鐵工作人員叫救護車,但陳女經急救仍宣告不治。
警方逮捕鄭男,根據其供述在超商查扣4包留有毒咖啡殘渣的包裝袋、吸管、紙杯等證物。此外,法醫證實陳女係因濫用藥物斃命,且體內毒品成分與超商扣得的毒咖啡相符,到底是誰害死他?警方溯源追查藥頭,很快從陳女手機通話記錄,查到賣她毒咖啡的黃男。
檢警逮捕黃男,依販賣二級、三級毒品等罪起訴,而且因為黃男販賣的毒咖啡包混合多種毒物,使人致死,因此檢方向法官請求加重其刑;沒想到案子進入高雄地院,卻出現逆轉!
據悉,合議庭審理時,黃男供稱,陳女生前的確聯絡過他,要購買5包毒咖啡,但她身上錢不夠,要求賒帳遭拒,所以交易不成,加上黃男被逮捕時,警方在他身上查扣的毒咖啡包,與讓陳女暴斃的包裝並不相同。
此外,鄭男供稱,當天他身上只帶2,800元,支付開房間費用1,600元,陳女向他借了1,000元,之後他載陳女到前鎮區找朋友,陳女上車沒多久,就曾喝下不明粉末,整個過程,鄭男並未見陳女與黃男交易;法官認為,黃男的毒咖啡包要價400元,陳女買4包需要花1,600,而她身上沒那麼多錢,她與黃男沒交情,黃不可能賠本賣她。
因此法官認定2人並未完成交易,雖然黃男有「預備」販毒的行為,但「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並未處罰預備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法官認定黃男販毒給陳女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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