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6432次列車2018年10月21日從樹林出發後,下午4時49分行經宜蘭新馬站過彎時因速度過快發生翻覆意外,導致18人死亡,事後被質疑關閉ATP致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的司機員尤振仲,與負責驗收、監控ATP的時任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依過失致死罪被起訴,不過最終僅尤振仲1人被判4年半,後2人無罪。
檢方調查,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顯示普悠瑪列車的第1和第8節車廂有空壓機強制停止狀況,不過尤振仲未通報,發車後發生數次風缸壓力不足使動力自動切斷、抑制超速之情形,然因ATP被關閉,列車在超過速限時速75公里的時速141公里高速行駛下終致出軌,翻覆後2至8節車廂呈W型。
一審尤振仲被判4年6月後,尤振仲認為自己無罪,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尤振仲稱,自己有回報調度員列車故障,且因列車故障速度起不來根本無法超速,自己也已減速,更不可能貿然關閉ATP。且當時他一人要按電門、收指令、回報、故障排除和煞車等,醒來已在醫院。
而尤的律師賴彥傑也指出,台鐵採購列車爭議不斷,普悠瑪的空氣彈簧傾斜系統、ATP不適合北迴線等,尤當時有要求更換車輛已盡義務,加上台鐵無完善培訓課程,此案為台鐵長期下來的採購、維修、組織等積弊所致,換作另外任何一名司機,也會發生悲劇。
不過高院審理此案認定,根據各方證據顯示尤振仲確實超速行駛,並且在關閉ATP後就未再重啟,過失的因果關係明顯,即便台鐵在採購與訓練上有缺失,尤仍未盡司機安全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