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邱男不滿女友A女想要分手,去年3月起,在IG開設假帳號,到處留言:「有認識A女嗎?有想跟她打砲嗎?有機會能打就打砲 不打砲就可惜了 真的夠騷夠會玩 一夜情3P樣樣來 看私人訊息 有圖有真相 你應該是A女最愛的5年男友吧?你現任知道你偷吃」,供不特定人瀏覽,毀損A女之個人名譽、貶損其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同年5月,邱男在未經A女的同意下,A女的名義開設臉書帳號,並用A女的照片當成大頭貼。A女的大學學長誤以為邱男開設之帳號真的是A女所有,遂向該帳號傳訊息,邱男假冒A女之名義回覆,內容包括「想打砲而已 3P刺激」「我都無套阿 無套男人也愛吧」,還傳送A女性愛的私密照片給A女學長,接著再將雙方對話截圖,在IG公開發表,寫道:「○○科技大學的學長 看來也抵不過騷貨的誘惑 就是愛約跑(砲)」。
邱男冒用A女名義開臉書後,公開發表貼文,自稱是「天生公車任人上 天生香爐任人插」「就是喜歡跟有女友的男人約跑 見3次做3次 敢玩 敢無套」「最愛的5年○○刑事警察局警官 很抱歉 誠實跟你說我給你戴綠帽過 不溫暖只能往外找約跑 天經地義吧」。
不只如此,邱男也分別在LINE、推特等社群軟體,假冒A女的名義開設新帳號,直接用A女本名加上「林口騷貨」為暱稱,並用A女照片為大頭照,傳訊息給其他人說「我愛約砲妳會覺得我很亂嗎」,並發送A女的私密性愛照;更甚者,還在推特上用各種淫穢字眼,諸如「小妹就是母狗」等字句,公開A女之私密照,還透露A女的出生日期、高中和大學畢業學校等資訊,在推特上累積破千名追蹤者,嚴重損害A女之名義。
A女向警方報案後,新北地檢偵查起訴,邱男透過IG、臉書、LINE、推特等社群網站,在不特定多數人可瀏覽的情況下,指涉A女私生活混亂,有人身攻擊之意味,構成誹謗及侮辱;且邱男未經同意使用A女之姓名、資料和照片,違反個資法,傳送A女的裸露照片,也損害A女的隱私權。
儘管他坦承犯行,也願意賠償A女,但未能達成調解。邱男犯案時為警察身分,法院認為,邱男身為執法人員,明知應以適當且合法方式解決感情糾紛,卻利用社群軟體侵害A女之名譽、社會評價、人格尊嚴及隱私權,其留言、貼文、散布之照片及影片數量不少,且前後時間長達將近半年,對於A女侵害甚深,且被告未與A女達成和解且取得諒解,駁回他的緩刑請求。
邱男被認定犯下5罪,其中部分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重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新北地院日前宣判,邱男依2個散布文字誹謗罪,各處有期徒刑2、3月、3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各處4、5、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