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10月23日中午1點半,國中二年級的曾姓少女去家政教室上課時,陳姓教師發現她拿著麵粉跟同學嬉鬧,脫口駡她「死小孩」,曾姓少女也回駡老師三字經、五字經,並朝桌面丟擲烤肉夾。陳師將曾姓少女帶到教室外訓誡時,曾女竟不予理會直接走回教室內洗碗,陳師進入教室找曾女,曾女因正在洗碗轉身因此將水濺到陳師,陳師便拉著曾女出教室,過程中致曾女摔倒、撞到桌腳造成右腰挫傷,直到其他老師趕來排解才暫告一段落。
但陳師氣不過被學生如此對待,在教師群組中傳送「不尊重上課!學生暴力」「我盡了全身的氣力才不讓自己受更重的傷」「上課中突然被攻擊的感覺真的很恐怖」等文字,甚至曾女家長在師生衝突後1個多禮拜趕到學校談判時,陳師竟直接帶了一把菜刀擺在桌上,讓家長超傻眼,決定直接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師雖承認抓住曾女雙手,致曾女拉扯中有摔倒、撞到桌腳,但辯稱是曾女從教室流理台轉身先潑水,又動手抓傷她的右手臂,她擔心曾女的情緒繼續失控,會傷害到自己及其他同薛,所以才抓住她的手來制止,曾女會滑倒是因為當天地板濕滑,自己沒有傷害及強制曾女的意思。陳師的律師也辯護指出,陳師主觀上並無傷害及強制之犯意,且依「手段與目的之違法關聯」理論,陳師行為亦不具實質違法性,應可成立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但法官傳喚多位當天在場的同學出庭,學生都表示,當天陳師被潑到水後,隨即強拉曾女的雙手,準備將她拉到教室外面,雙方因而發生肢體衝突造成曾姓少女受傷。學校的輔導主任也說,當天趕到家政教室時,看到陳師一直捉著少女的雙手不放,經過一番勸說,陳師才肯鬆手放少女離去。
法官認為,陳師僅被少量的水潑到就強拉少女出教室,不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要件,且犯後態度不佳,讓曾姓少女承受許多壓力,很少再去學校上課,也需要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療,老師對學生造成的心理傷害非輕,不宜輕判,但考量陳師無前科,又有多次嘉獎紀錄,依傷害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由於曾姓少女尚未成年,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兒少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要加重刑期1/2,傷害罪最重本刑為5年,加重後刑度超過5年,法官雖然只判陳師徒刑4月,但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陳師若上訴二審時仍未獲和解,改判為緩刑,屆時就得去坐牢或聲請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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