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24歲的簡姓男子透過網路軟體認識一名就讀國中未滿14歲少女,雙方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多時。去年10月間某日,陳男於少女住處兩人獨處時,在未違反女方意願下與少女擁抱、親吻,還在少女左胸「種草莓」留下吻痕,少女隨後還拿手機自拍留念,不料照片被母親發現,氣得到警局報案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參考陳男在警詢與檢查複訊時坦承不諱,辯稱未違反少女意願,與少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根據少女手機自拍照、加上兩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證實陳男確實存在犯行。法官審酌認為,陳男所為實不足取,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少女,思慮未臻成熟,親密舉止仍對於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
陳男雖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少女法定代理人)以20萬元達成調解,但遲遲未履行,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