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雲林檢警接獲情資,指第六選區蕭姓縣議員候選人,從10月初起,透過胞弟與王姓樁腳,向熟識的選民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賄選,由於王透過封閉的人際網絡行賄,且交付現金均在私宅,儘管監控多日,只查出其動作頻仍,還是無法掌握「一槍斃命」的證據。
但檢警還是鎖定某位受賄選民,突破其心防,掌握蕭姓候選人行賄模式,因此昨(10)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搜索,陸續傳喚蕭姓候選人、其胞弟,王姓樁腳,以及多名受賄選民到案說明。
證人指出,蕭男透過胞弟與王姓樁腳交付現金,並請求投票支持,且受賄選民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共7萬9,500元。因此檢察官認為,蕭姓候選人、王姓樁腳涉違反選罷法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過羈押庭辯論,法官認為蕭、王兩名被告對案情已經交代清楚,也坦承行賄買票,無串證之虞,更無羈押禁見之必要,裁定蕭男30萬元交保,王姓樁腳則5萬元交保;另蕭姓被告的弟弟、李姓樁腳,則由檢察官當庭諭令20萬、3萬元交保。
檢方指出,雲林縣之前查獲多起送禮、宴客的賄選案,現金賄選僅村長、鄉代層次,這是第一次縣議員現金買票案;檢方強調,不管哪一種行賄樣態,均違反選罷法,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此外,檢舉賄選賺獎金比中樂透容易,一旦檢舉屬實因而破獲賄選案,最高獎金1,000萬元,而且檢警調與法院都會嚴密保護檢舉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