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在居家隔離期間不得擅自外出,各界也擔心是否影響投票權益,要求中選會比照日韓採取相關措施,讓確診者也能出門投票。不過,中選會表示,日韓有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提前投票等方式,都是有法律依據,但我國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相關規定,因此於法無據,無法比照辦理。
台權會昨日發出聲明指出,儘管本會與多個民間團體已於近日接連召開記者會與發布新聞聲明善意提醒,中選會在長期行政怠惰與毫無作為的情況的情況下,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自11月21日起至今,已共有至少63,894位確診者,將因為居家隔離而無法在本週六投票日當天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因而被中選會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有違憲違反公約的疑義情況下,被實質剝奪投票權,且這個人數將逐日增加。
台權會在22日的新聞聲明中曾指出,受隔離者有權利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昨日下午,台權會會長周宇修律師以及蕭奕弘律師,在完成書狀後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協助一位當事人對中選會及地方選委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聲請憲法訴訟。
台權會表示,訴之聲明在於,被告中選會應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選舉,提供符合防疫規範之投票方式予原告完成投票。此外,本件也一併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依職權命被告機關應先提供適合之投票方式以保全人民權利。
書狀中除了指出這次中選會的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已違反憲法要求之普通及平等選舉原則,而係對憲法保障之選舉權、增修條文規定之公民複決權所為之不當限制,亦違反比例原則,非無其他更小侵害手段可資替代」之外,更指出當前已有國際實證經驗讓確診國民行使投票權的作法。
他們也說,中選會從疫情開始3年期間,早有充裕的時間來因應兼顧防疫與保障人民投票權的作法,但直到可預期的近期即將舉辦重要的選舉,被告卻毫無任何作為以為因應,顯然有失職之處。
台權會表示,本件書狀除了「一般給付」之訴,也考量到為維護聲請人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但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就就確診國民如何行使選舉權有妥適的規定,因此也懇請審理之法官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法庭做成違憲判決之宣告。
同時,選舉日迫在眉睫,當天預計至少有5萬至7萬人被剝奪投票權,重大損害難以回復,具有急迫必要性,因此也希望憲法法庭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