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5大宣言內容,私校校長們希望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刪除《所得稅法》第16條、第36條及《私校法》第62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之不公平限制,如認為私立學校之監督程度不足,有關機關應提出有效監督之可能選項,於滿足監督條件時即應比照全額認列,以此標準推動及完成修法。
針對私立大學校長會議訴求修法解除社會捐款私校種種不合理限制,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私校辦學陷入困境的原因,除了少子化外,政府創造公私校不公平競爭環境要負相當大的責任。公私校不公平競爭包括政府補助公校優於私校、公立大學學費僅是私立大學一半,又如民間捐款給私立大學,只能扣除稅額20%,但捐給國立大學則能100%扣抵,可見許多施政與制度根本是歧視私校辦學,對私校學生甚為不公。
尤榮輝指出,歐美先進國家一流學府多為私立大學,原因之一是國家稅制支持社會捐助私校,讓私立大學得以蓬勃發展成為頂尖大學,反觀國內私立大學只能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環境中苟延殘喘、清寒辦學,而被社會視為次等學校,這種結構性的不合理現象應早日打破,台灣的私立大學才有可能晉升為一流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