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C男是在去年11月,徒步環島旅行,行經苗栗通霄台一線時,與許翁認識,許熱情邀約C男到他家過夜,可省住宿費,C男以為碰到好人,跟著回家,沒想到晚上洗好澡,準備睡覺時,許翁說,家裡只有一張床,要他同榻共眠。
C男不知怎麼拒絕,睡覺時把身體縮在牆邊,沒想到許翁卻靠近他,要抱他,C表示:「我不喜歡」,但許翁還是不斷進逼,伸手環抱背對他的小鮮肉,並說:「我很孤單,你來我很開心,抱一下沒關係」。
C男堅拒,許翁才罷手。涉世未深的小鮮肉只能裝睡,但半夜許翁先試探性的隔著褲子摸他下體,接著將狼爪深入內褲裡,甚至還抓C男的手摸自己陰莖。C男告訴法官,當時他腦筋一片空白,趁許翁暫停動作時,起身上廁所,然後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朋友,而許翁見小鮮肉不願回房,訕訕跑到房外,睡客廳裡。
這一夜,C男緊鎖房門,才沒遭進一步性侵,隔天清晨起床,他要離去時,許翁還想抱他,被推拒,不甘受辱的小鮮肉離開該處,立刻前往報警,案經苗栗地院審理時,許翁的辯護人聲稱,被告是異性戀,且已經娶妻,不會對C男產生欲念,而且許翁年邁體衰,C男卻是28歲、有能力徒步環島的壯男,若遭猥褻,可以輕易反抗,怎會讓一個老頭撫摸他性器官一、兩個小時。
辯護人強調,全案只有C男單方面指控,無其他佐證,而被告基於好意收留,卻恐遭牢獄之災,加上許翁無任何前科記錄,他主張基於無罪推定與罪疑惟輕的原則,請法官諭知被告無罪。
但許翁「異性戀」的辯解之詞,遭法官打臉。法官調查,許男雖娶越南籍妻子,但妻在越南,沒有來台生活過,且不能以許已經娶妻,是異性戀,就認為他不可能猥褻同性小鮮肉,此外,C與許男無冤無仇,不必冒名節損害、誣告之險提告,加上他對受害情節描述詳細確實,也有與友人的LINE通訊內容佐證,法官不採信許翁辯詞,判他「乘機猥褻罪」十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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