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21年1月20日上午,自龍山寺捷運站搭板南線上班時,趁車廂內人潮擁擠,竟故意趁機用下體頂一名OL,還噁心磨蹭。女方不甘被性騷擾轉身質問吳男,還拿出手機拍下噁男長相,提告男方性騷擾。
一審審理時,吳男辯稱因女方被他罵「醜女」才挾怨報復提告,甚至指控是被害人包包先撞到他,他推開包後,女方反而將他擠到門邊,還用手碰到他大腿內側2次,肩膀也碰到他胸部10秒,他因反感罵對方醜女,才被惱羞成怒的女方告性騷擾,否認自己犯行。
但因女方事後在筆記本記錄遭性騷擾一事,也有當時處理員警作證吳男曾說對方告他,自己也會反告對方,一審法官不採信吳男證詞,認為被害女方前後證詞一致,故依性騷擾罪判吳男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雖吳男不服上訴到二、三審,但都被駁回,全案定讞。
吳男另外反控被害女子性騷擾一案,原本北檢不起訴,但吳男聲請再議,後被台高檢署駁回,最後OL確定獲不起訴。
但吳男性騷擾被害人,犯後為了脫罪還誣告被害人的行為讓人不齒,高院合議庭依職權向台高檢署告發,台高檢署將案件發交北檢,北檢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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