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整個案發過程,簡直跟A片內容一樣荒謬,但其實,林男與A男、C女僅是普通朋友關係。今年6月17日,林從屏東搭火車到台南拜訪A,當晚A帶著女友C,與另一名身份不詳女性,招待林男,四人在永康區安康里公園喝酒聊天,晚上8點之後,又跑到公園旁的統一超商續攤。
到了凌晨1點多,同桌喝酒的女姓友人突然不見,C女跑到公園找人,林男尾隨,說要陪著一起去找,沒想到兩人竟然在公園裡的遊樂設施平台上親熱起來。
林男進入公園找女友,赫然見到女友躺著,上衣被褪至胸部以上,裸露雙乳,而林男一邊吸吮、揉捏C女乳房,邊褪去自己褲子,以跪姿準備「提槍上馬」。A男怒斥:「我已跟她在一起了,這樣你也用的下去嗎?」
林男還未進入女方身體,嚇得連忙提褲子落荒而逃,而A男轉頭大罵女友「下賤」,他人就在身邊,她卻逮住機會就與別人發生性關係,而C女也不甘示弱回罵,堅稱是遭到性侵。
或許是為了在男友面前「自清」,C女在A男陪同下報警,她從警訊、檢方偵查庭到一審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都堅稱並不願意與林男發生性行為,是被對方硬上的;但林男則告訴法官,當時喝了酒,兩人在酒精催化一拍即合,女方沒有表示反對、推拒。
法官調查發現,公園監視器顯示,C女與林男是牽著手,她依偎著林男,狀似親密的一起走進公園,未見她有掙脫、抗拒等動作;而且C女前後案情細節供述不一致,因此法官對她的證詞充滿質疑。
此外,A男證詞也充滿疑點,而且他無法證實,第一時間發現女友與林男親熱時,女方是被迫的,加上兩人供述案發過程,各自有違常情與互相矛盾之處,因此法官認定,無法證實林男友性侵犯行,判他無罪,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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