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上月為查林杏兒樁腳買票一案,到蕭景田住處搜索,蕭景田竟然翻牆逃跑,之後又遲遲不到案向檢調說明,因此遭檢方發布通緝。
神隱數日的蕭景田3日終於在律師陪同下自行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他涉嫌買票,違反《選罷法》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向士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然而士林地院召開羈押庭後,裁定蕭景田以800萬元交保,隨後蕭的親友在5分鐘內就送來以行李箱裝著的800萬元現金為他辦保。
蕭景田涉案後在4日請辭國民黨中常委及彰化縣黨部主委,其中中常委遺缺由高雄市議員黃紹庭遞補。
士林地檢署今(4日)表示,蕭景田案發後先是翻牆逃逸,通緝歸案後供詞避重就輕,與卷內事證不符,有實質影響證人之機會,顯有可能串證、滅證。另外,參酌蕭景田的工作和資歷,認為蕭在發現案情不利時,有規避審判或重罪執行逃亡的可能。因此檢方認為本案有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性,蕭景田逃亡及及勾串滅證的風險並非具保800萬元所能除去,認為裁定顯有不當,依法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蕭雖否認行賄,但供詞前後不一,且根據相關證據足認其嫌疑重大,檢方主張他可能有勾串證人、滅證之虞並非沒有根據,是否有羈押必要自然要重新斟酌審查。
高院表示,本案涉及的共犯和證人人數不少,分工和犯罪模式還待檢察官釐清,是否能以具保代替羈押,原裁定沒有說清楚。此外,依照蕭景田的資力和人脈,士院以800萬元准予交保,是否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和審判,也有詳加研求必要。因此高院認為士林地院裁定有未盡之處,應撤銷原裁定,而為兼顧蕭的審級利益,發回更裁,本件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