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撿到遺失物送到警局招領有一定程序,若半年內沒有人認領,應通知拾得的民眾領取,若有人認領則歸還遺失者。
然而新北地檢署指出,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的鄭姓員警前年5月至9月值班時,利用保管鑰匙的機會,開啟保管拾得物專用櫃,先後竊取610元至6,700元不等的現金。鄭員還盜用同事的職務章、偽造他人簽名,製作領據公文,假裝有人認領,9次犯案得手約3萬元現金。
檢方近日偵結後,以《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偽造公文書等罪嫌,起訴鄭姓員警。三峽分局則表示,此案是分局專案清查時主動發現並移送偵辦,目前鄭姓員警已經離職,未來他們將不定期抽查及專案督導,同時會加強員警法風紀宣導及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