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指出,蕭景田涉違反《選罷法》罪嫌重大,但因本案相關的里長及里長候選人,均已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到案作證,且有證物扣案,因此認定沒有勾串及滅證的情形;另外,蕭姓嫌疑人雖然在搜索當日翻牆逃走,但也在數日後於地檢署報到,所以雖有逃亡事實,但蕭景田是自行到案,因此認定沒有羈押必要,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禁止被告與本案相關之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
但士林地檢署不服裁定,指出蕭面對行賄的重罪重刑,有逃亡及勾串滅證的高度可能,蕭先是逃亡,到案後對於為何無法及時到案也無法說明正當理由,對案情供詞說法又避重就輕,顯然畏罪避刑,若不羈押禁見,有逃亡或進一步勾串滅證的風險。
士檢並指出,蕭到案後的供述與卷內事證不符,其前為國民黨北投區黨部主委、國民黨中常委,有實質影響證人的機會,明顯有串證滅證的可能,法院裁定認蕭無勾串及滅證情形,卻又諭知禁止被告與相關之共犯、證人接觸、交談,顯然有矛盾,因此今再提抗告。
本刊調查,檢調掌握關鍵錄音檔,當中是林杏兒樁腳曾繁川與里長買票的電話錄音,檢調懷疑曾繁川透過北投區里長,向選民買票支持林杏兒,此舉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則遭疑是提供資金者,也被列為行賄被告,但蕭景田遲遲不到案說明,而遭檢方通緝。
另外,士林地檢署於上月30日,對林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方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月26日舉辦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林杏兒是台北市第14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北投、士林區)之候選 人,曾男、蕭男為求能使林女順利當選,以新台幣1萬元、6千元不等代價,要求該選區內部分里長候選人投票支持林女並幫忙拉票。
士檢指出,林女於12月2日經公告當選,檢方接獲相關情資後,除就曾男、蕭男買票行賄犯行深入釐清、縝密查證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士林地方法院對林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務求徹底去除賄選動機,以杜絕選舉舞弊,維護選舉制度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