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其豪擔任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隊長,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以其父母年邁,且其母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以「侍親」為由,申請留職停薪獲准,遭人向監察院檢舉在留停時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的事且違法兼職。
監察院查出,2019年蔡其豪與妻子陳玉玲,在金門縣秀中預拌混擬土廠協助陳玉玲家族所經營的海瑞營造公司,施作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位於烏坵島的軍方營舍興建工程。同年6月28日偕同陳玉玲,協助海瑞營造公司,向戴克忠承租工程用吊貨車,以使用於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揭營舍興建工程。
2019年7月1日起,蔡男以海瑞營造公司名義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開營舍工程興建,在同年月11日離開烏坵島;復自同年7月15日起,以鄉民身分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相關營舍工程的興建,在同年8月1日離開烏坵島。
全案經監察院認定有違失,移請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法官認定,蔡其豪涉違法兼職,行為足以讓民眾有警察機關及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且在遭調查時說謊,有予以懲戒必要,判決記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