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已經與陳女分手,但去年1月28日清晨6點多,他帶著醉意跑到陳女租屋處,撞見正與陳女交往的王男,躺在床上睡覺,吳男醋勁大發,揪起熟睡中的王男大罵,2人發生爭執,而吳是身高184公分、體重92公斤的壯漢,他對著比較瘦小的王男拳打腳踢,對方毫無招架之力。
吳男猛烈毆擊情敵快20分鐘,接著拿起直徑3公分的圓形鈍器,猛烈攻擊王男頭部,直到對方倒地不起,陳女大喊:「別再打了,他快不行了!」吳男仍持續攻擊。
半晌,他發現王男昏迷在地,動也不動,才驚覺可能殺了人,於是吳男抱著王男到樓下騎樓,由陳女叫救護車,2人一起將王男送醫急救,但王男顱內出血,傷勢嚴重,最後仍宣告不治。
一審南投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吳男辯稱自己喝得太醉,也不知為何一直爆打對方,他坦承徒手毆打對方身體、頭部,但否認持鈍器攻擊對方;法官認為,雙方並不認識,僅因為吃醋而痛下殺手,將情敵毆打致死,而且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殺人罪」重判12年8月徒刑。
吳男不服,上訴二審,他堅稱並無殺害王男之意。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認為2人係第一次見面,雖起口角,卻無深仇大恨,而且當時被告所受的刺激也不是極度強烈,加上吳男發現對方昏死在地,恐闖大禍,立刻請陳女叫救護車,而自己則抱著王男到1樓騎樓,並在場等待救護車,足見他並非執意要王男死亡,加上二審時吳男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因此台中高分院改依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9年半,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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