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表示,林智堅抄襲罪證確鑿,但竹科管理局對她檢舉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涉嫌抄襲報告遲不處理,如果拖過6個月追訴期,林智堅侵害國家財產權,將會無法追究,竹科管理局應該主動說明進度。
王鴻薇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241條,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知道有犯罪發生時,應該進行告發;而此抄襲案是竹科管理局財產受到林智堅剽竊,林智堅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針對林智堅論文抄襲標案結案報告,竹科管理局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
王鴻薇強調,最慢在去年8月24日中華大學認定抄襲起算6個月,也就是111年2月24日前,應該要對嫌疑人林智堅提起告訴;但半年過去了,竹科管理局應該早就要有動作,如今進度到哪裡,從中華大學學倫會認定有抄襲後到現在竹科管理局都做了什麼調查,應該要立刻向全民報告。
王鴻薇呼籲,依據法院上所採取的實務見解,公務人員明知林智堅違反法令侵害國家財產,卻自行決定不為提告而使林智堅免於國家的追訴,竹科管理局的局長跟法制人員,使林智堅免於刑事告訴而成為林智堅的共犯。
王鴻薇最後說,自己在揭發林智堅中華大學論文案過程中,就多次提醒竹科管理局必須就侵害國家財產權的部分提告,包括去年爆料後7月就寄出檢舉函、同年9月份記者會呼籲、10月到台北地方法院告發,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竹科管理局請儘速提告,不要置若罔聞,政府機關故意作賤國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