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指出,高姓男子2018年4月起與某女在同一家公司共事,8月起,高男用IG匿名帳號傳送訊息給某女,稱若對方想繼續待在該公司,並獲得他的協助,「break up with your boyfriend immediately and be my woman.」(立刻跟妳的男友分手並當我的女人)高男語帶恐嚇說道,如果對方不從,「I will let your friends know what kind of bitch you are.」(我會讓妳的朋友們知道,妳是怎麼樣的婊子)「Let me think about spreading rumors」(讓我想想來散播謠言)。
高男還說,假如對方接受他的建議,「be my sexualtoy woman」(當我的性玩具),他就會讓對方知道他的身分,讓她繼續平和地待在該公司。
不僅如此,高男冒用數個不同暱稱的臉書帳號,傳訊息給某女,「至於要互搞我也沒在怕的」「就是準備紅吧妳」「賣春賣到香港的台灣女生」「肯定很多港仔有興趣認識妳啊」「可憐的○○,沒人可以幫妳」「妳根本是個賤人」「看妳能躲到什麼時候」等等,某女不堪騷擾而換工作,高男仍持續發送類似訊息,直至同年11月。
某女對於高男的妨害名譽恐嚇內容心生畏懼,遂向警方報案,由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經新北地院審理。法院指出,考量被告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也已與某女成立調解,並給付賠償金額完畢,某女具狀表示願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附條件緩刑之機會,最終判決高男依強制未遂罪,處拘役40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5日,得易科法金每日折算1千元;均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