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妻主張與丈夫1989年結婚、育有一雙兒女,卻沒想到2020年8月間,女兒因檢查車子的行車記錄器時,意外發現父親曾前往摩鐵開房,經女兒詢問下,丈夫才坦承外遇小三李女,並道歉之後保證不會再與對方聯絡,女兒也就沒有將此事告訴她。
不過,同年12月底,女兒又發現父親持續背著媽媽不倫,約小三到摩鐵開房,甚至還有汽車旅館的集點卡,氣得女兒與父親不斷爭執,而當事人妻也於2021年3月知悉此事,事後身心俱焚、夜不能寢,2人最終於2022年3月調解離婚,人妻也憤而向小三提告求償70萬元。
法院審理時,小三辯稱表示自己在同學聚會認識人夫,2人不曾單獨約會也並無曖昧關係,私下亦無互動,不知為何人妻鎖定她攻擊,並在臉書社群網站冒用她的姓名與頭像申辦帳號,又以該帳號發文編造她與人夫至汽車旅館休息之情,導致同學們誤會,且認為他們夫妻因長期分隔兩地、價值觀念隔閡,進而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他們女兒卻無中生有攻擊、詛咒人夫與她及其他無辜同學,且當時人夫要求妻子回台勸導女兒,人妻卻隨女兒起舞,2人才無法再繼續婚姻關係。
對此,法官認為人妻提出之抽屜內照片存有類似保險套之物品,難以此遽認其存有外遇之關係,因人夫為已婚人士,夫妻因無生育計畫而使用保險套世所常見,至於汽車旅館休息集點照片,人夫則坦言是因妻子未重視履行同居義務,其為解決生理需求,才花錢買春。
法官指出,單從汽車旅館集點卡無從認定其是與何人同至該處,僅能得知人夫前有至該處消費,且其女兒蒐證乃細微至人夫床頭抽屜、車內旅館集點卡都有拍照存證,卻對於錄及2人進入汽車旅館之行車記錄影像畫面未予留存,顯然悖於常情,最終審酌人妻所舉證據均不足,判人妻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