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姓男子去年11月9日晚間7時許,搭乘台北捷運行經中正紀念堂站時,見到同車廂的一名日籍女子面容姣好,竟持手機偷拍女子的裙子大腿根部連至內褲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2張。女子發覺有異,立即通報捷運站務人員,警方獲報後當場將易男逮捕,並查獲其偷拍之照片。
檢方依妨害祕密罪起訴易男,台北地院日前開庭審理,易男對偷拍女子的行為坦承不諱,但法院勘驗其偷拍的照片,認為相關陳述與實際拍得的照片並不相符。雖然易男承認有著手偷拍女子的隱私部位,而被偷拍的女子當天穿著短裙、露出大腿及雙腳,易男拍到的照片中也只有她的短裙、大腿及雙腳,未見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短裙裡的內褲。
法官認為,易男本意雖是要拍攝女子的隱私部位,但他攝得之照片是女子公開、非隱私的部位,因此屬於「未遂犯」;但《刑法》第315條之1,關於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之罪,並沒有針對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因此不構成妨害祕密罪的要件,判處役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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