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指出,依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條:「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第三條:「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均應事先白紙黑字明白標示出來,並應簽訂契約,才是完整簽約程序;即便是浮動房價,也應於訂房時於契約中明白標示確定價格,才符合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
雖然阿里山英迪格酒店表示,入住前已「以電話」向消費者做確認,在現場也會針對價格對消費者說明,並簽確認書,客人同意後才會辦理住宿。但消基會仍認為應於消費者訂房時以書面確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三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包括房價部分),始為適法。本次爭議事件,阿里山英迪格酒店並未在消費者訂房時以「書面」做確認,因此在行政作業處理上顯有違規的地方。
消基會認為,隨著旅遊旺季、淡季預估住宿旅客的多寡,而於不同時節可能有不同浮動房價,但業者均應告知消費者,並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明載於書面契約,做為憑藉,以兼顧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益保障。而非於消費者訂房時聲稱浮動房價,而在報到住房當日才告知可能是一日三市的住宿價格,令消費者進退兩難,忍痛接受,此絕非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道。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無論是預約或現場訂房,消費者均應看清契約相關條款,清楚認知所欲訂房的房型、數量,以及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商品(服務)及提供的設施、設備,這樣才能放心出遊,開心回家。
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務必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書面完成訂房手續,始符法制,並可降低爭議,提升服務品質。至於主管機關就旅宿業者未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旅客訂房時未以書面契約確定住宿房價,而動輒以浮動房價為由,擅自哄抬價格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嚴為查締處罰,以維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