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各銀行缺失情形核處如下:
一、聯邦、新光銀行涉及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作業,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違法事實理由說明如下:
(一)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
- 對進件來源通路媒體有負面報導者,仍未納入觀察名單,進件來源控管不當。
- 對借戶所得來源未確實查證其收入真實性,或未審慎評估其資力及繳息還款能力。
- 借戶部分購屋資金由他人提供資金存入借戶存款帳戶,再匯予賣方,惟未檢視借戶購屋自備款來源之合理性。
(二)未完善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機制:
- 貸後資金有由代書或第三人代理多名借戶提領現金,而發生金流斷點之情事,或未發現及查明貸後資金由第三人代理匯款至代理人他行帳戶之原因。
- 房貸客戶之存款帳戶有由第三人代理匯出至非案關其他信託帳戶之異常情事,未落實執行交易合理性之判斷及監控。
(三)未落實檢視或查證是否為可疑交易:對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大額現金,且經洗錢防制交易監控系統產生之警示案件,未落實檢視或查證是否為可疑交易。
二、元大銀行辦理自然人購屋貸款作業,對於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執行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等作業未臻完善,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綜合考量其缺失情節及缺失態樣,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授信案件,應依徵、授信原則及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整體評估後以決定是否核貸。而銀行核貸過程,除考量債權確保外,防制洗錢相關之控管措施亦應適用,均為授信案件風險控管之重要作業程序。金管會強調,銀行與借戶業務往來過程中,應強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並持續精進防制洗錢作為,以健全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