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謝女約昔日高職同學C女到基隆市一家超商見面,卻偷偷將自己因睡眠障礙在身心科診所取得的安眠藥,放在維他命口含錠包裝盒裡,騙C女服用,而C女因口味不好而偷偷吐掉,卻沒起疑心;接著3人到林男住處玩牌,她見同學藥效沒發作,再度拿出「維他命」,並倒了杯水勸C女吞服。
藥效發作後,林男伸出狼爪,大肆柔捏C女胸部,甚至將她褲子挖破一個洞,伸手進入「指侵」,而C女昏睡中身體無法動彈,隱約仍有聽到謝女對男友說:「你別太過份」;等藥效過後,C女先隱忍著,裝作若無其事,等另一女性友人來接她,立刻報警、驗傷。
C女外陰部、陰道深處被驗出男性Y染色體型別,與林男相符,加上她指證歷歷,因此檢察官依「共同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起訴這對男女,一審基隆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不知女友下藥,而是看到被害人在睡覺,一時興起,基於好玩而偷偷摸她的下體,律師主張林男頂多觸犯「乘機猥褻罪」。
而謝女也說因為覺得「好玩」才下藥,沒想到林男會對她同學下手,過程她也有喝止林男;此外,她聲稱自己智能水準在邊緣程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不可能精心佈局設計陷害C女;但兩人辯詞合議庭法官並不採信,一審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各判兩人7年徒刑。
謝、林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查出,林女在案發後一年內密集前往精神科就診,而且在心理衡鑑及智力測驗時裝笨,胡亂作答或故意錯漏,因此其施測結果,智力程度被低估;而謝女以不實手法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後,就不再回診。
因此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謝女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不應減刑,且依被害人證詞、驗傷及鑑定結果等事證,謝女和林男均觸犯「共同以藥劑強制性侵罪」的犯行明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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