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於去年3月1日上午8點許,將車違規停在紅線路段,去一旁的豆漿店吃早餐,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執一名女性勤員見狀,便要求陳男出示證件、製單開罰,並要求他將車輛駛離。
不過,陳男指女警已經開罰過了,他要繼續吃完早餐,不願配合把車開走。女警再告知他要將車開走,否則可以再罰,甚至叫拖吊車,陳男竟答「你就開吧」「你就吊吧」,更質問員警「不是2小時後才可以再開單?」。女警見狀即開立「不聽勤務人員制止」罰單,陳男拒簽,即便10分鐘後他吃完早餐把車開走,卻已因此遭罰鍰2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事後陳男不服裁罰,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他放低姿態稱願意撤訟、繳交罰鍰,但吊照6個月部分,因需搭載時常就醫的母親,請求別扣照。
不過,法官依警員密錄器影像,證實他當時拒絕將車開走,且他拒簽第2張罰單時,已知第2張罰單內容,因此一審新北地院111年度交字第449號判決他敗訴,上訴後二審仍駁回陳男訴求判敗訴,除了需要付上2萬300元罰鍰,還須負擔1,050元訴訟費。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