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小姐回憶,某次她與同事D小姐聊天,D小姐竟然告訴她,自己正在與陳振豪交往,還說陳對待感情不真誠,只想要有肉體關係,甚至問D小姐要不要「滿足彼此」就好?D小姐認為,陳提出這種性暗示的需求,非常不尊重女性,讓她無法接受。聽完同事的話,C小姐十分驚訝、難過,決定與陳分手,也因此離開積穗國小課輔班。
事實上,受辱的不只是A小姐一人,另一名課輔班同仁B小姐表示,她曾在學校走廊跟家長講電話,陳振豪剛好經過,講話音量很大,她禮貌地對陳說:「不好意思!主任,講話可以小聲一點嗎?我聽不到電話內容。」沒想到竟遭陳用三字經嗆聲,甚至要求她道歉。B小姐表示,課輔班不少老師都被陳用三字經「問候」過,但礙於他的權勢,大家都敢怒不敢言。
更離譜的是,積穗國小接獲投訴後,卻未啟動性平調查程序,反而約談一名與此事無關的行政人員,內容大略是:「你跟總務主任有衝突嗎?主任有叫你做過不合契約的事嗎?」
A小姐氣憤地說,新北市教育局也很扯,甚至將她報案之事洩露給校方,讓她和同事又被陳辱罵,造成2度傷害。為此,她呼籲校方及教育局負起責任,不要包庇,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針對相關指控,積穗國小總務主任陳振豪矢口否認,強調沒有劈腿,對於對課輔班女老師出言辱罵一事,也沒有印象。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則表示,新北市教育局表示,經查校方並未收到任何課輔班女員工提出言語霸凌及性騷擾之檢舉或陳情。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受僱者如有被性騷擾得向學校提申訴以啟動上開防治措施。如學校未處理,受僱者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雇主可以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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