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動用忠愛吉等3組主任偵辦,主要簽結理由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新興的傳染疾病,其致病原、傳播途徑、預防措施、診斷標準、治療方式等,均與傳統典型之肺炎相異,且醫界對於該疾病之瞭解程度亦極為缺乏,被告陳時中等人於執政經驗中,面臨突發緊急公衛事件需求的公益考量,仍需制定並修訂各種防疫措施,並準備防疫衛材之採購及整備,以因應新冠肺炎在不同時期產生疫情的各種變化,始能防止疫情擴散,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安全。
檢方說,就此攸關全體國民健康權益事項,相關決策多經專家會議討論形成意見,就新冠肺炎疫苗採購的選擇及佈局,亦為政策抉擇及判斷,縱認部分決策過程及防疫作為未臻週全完善,亦難認相關被告等人對於新冠肺炎疫情有廢弛職務之情事,也難以部分國人因疫情發展快速、擴散,感染新冠肺炎確診導致死亡或傷病,即認災害之發生或死亡、傷害之結果與被告等人身為公務員施行之防疫措施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另尚查無被告等人有何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而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之公平性及正確性之情形,自不能以其因應疫情發展,採取扶植國內自製疫苗政策而採購國產疫苗、採購、徵用部分廠商的家用快篩劑,對高端公司、福又達公司等有利,即遽認有圖利各該公司之情事。
檢方說,相關告發人等對構成刑法公務員廢弛職務、圖利、殺人、重傷害等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並未為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相關案件均查無具體不法犯罪實據,予以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