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於111年1月28日起至4月11日間,陸續寄出23封信,信封上的寄件人處大喇喇寫著:「誘拐朋友妻離家出走同居多年出來面對」,收件人則寫明「色老闆XX收」;結果讓收信者認為,曾姓男子此舉導致包括郵務人員、代收信件人員等不特定人士,都可以看到私人爭議,認為曾南涉嫌誹謗,因此提告。
曾姓男子坦承的確有連續寄送爭議信件,但也表示是因為不滿好友跟妻子之間有姦情,認為朋友拐騙妻子離家,又同居6年。且曾男提到,老婆在死前有向他坦承,與其好友同居一事,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採信其說詞,訊後依加重誹謗罪,將曾男起訴。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曾姓男子是成年人,因認為妻子與好友之間搞外遇,刻意在信封上公開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且持續寄送與告訴人,已涉及毀壞他人名譽,儘管未獲好友諒解。但法官考量曾姓男子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